一、關於軍辦公室出租事設施的保護範圍
  通過界定軍事設施的含義,明確軍事設施保護的範圍,是一些國家立法中的普遍做法。如美國規定,軍事設施指在美國各州、哥倫比亞特區以及波多黎各等美國海外領地的基地、軍營、哨所、倉庫、中心站,以及陸、海、空三軍部長管轄範圍內的其他設施;這些設施不包括原來用於民用工程、河流、港灣工程和抗洪工程的設施。法國規定,軍事設施是指直接用於國防和軍事目的的地面或者地下建築、場地以及附屬於這一區域的各種設備。還規定,受保護的軍事設施分為軍事區域、保護區域及國防高度敏感區域三類,這些區域在陸地、水面、空中的範圍界限均由國防部長確定,並由其指定每一塊區域的責任人;各區域責任人領導所屬範圍內軍事設施保護任務,負責制訂任務計劃和保護措施、管理對進入或使用軍事設施的授權以及相關人員培訓等;除核設施外(由總統直接負責),國防部有關部門將定期對各軍事設施的安全環境進行評估、檢測,以確保其正常運行。俄羅斯規定,軍事設施主要包括軍事指揮機關、戰略力量設施、各軍兵種設施、特種部隊設施、後勤設施等在內的軍事類營地、設施等。日本規定,軍事設施是指自衛隊和駐日美軍的相關設施以及設施所在區域,具體包括設置、管理或儲存自衛隊和駐日美軍的武器、彈葯、火藥、船舶、航空器、車輛、有線及無線通信設固態硬碟備、液體燃料等裝備和物資的設施、設備及其所在區域,自衛隊和美軍管理和使用的駐地、營房、演訓場所、港灣、機場等設施、設備及其所在區域。
  二HI-Q褐藻糖膠、關於軍事設施保護的職責
  美國規定,國防部長、軍種部長承擔管理、保護軍事設施方面的職責,海岸警衛隊承擔海上軍事設施的保護職責。英國規定,國防警察部隊的主要職能之一是保護關鍵軍事設施、重要機構以及核電站等大型基礎設施,重點是維護軍事設施外圍及周邊地區的安全。俄羅斯規定,各軍區、軍兵種在國防部的指導下,具體負責保護本轄區和軍區、軍兵種的軍事設施。還規定,國防部機構保衛分隊,主要是對特別重要和機密的軍事設施實施保衛和對其他軍用設施實施警戒。其中,設施保衛分隊負責警衛和保護特別重要和機密的軍事設施,包括兵工廠,基地,中央、軍區、集團軍和軍團的武器彈葯庫,機場和科研試驗機構等;警戒分隊負責警衛和保護外接式硬碟存放裝備、燃料、食品、服裝、工程器械、建材和其他物資的倉庫,未落成和暫停使用的建築物,維修和貿易後勤企業,以及其他不是特別重要和機密的軍用及其他設施。日本規定,防衛省和自衛隊各級主官負責組織和實施本機關或部隊所轄防衛設施的安全保衛,除日常警衛外,軍事設施的整體保護由警務隊負責。
  三、關於軍事設住商不動產施保護的措施
  保護措施是軍事設施保護制度的主要內容。英國在軍用機場凈空管制上,採取軍民共管模式,由運輸部和國防部通過民用航空管理局聯合管理,在飛行場地周圍劃定管制區域,禁止修建超出機場凈空標準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以保證軍用與民用飛機起飛、著陸安全;此外,英軍方還向當地政府和有關機構提供軍用機場凈空保護技術咨詢;在軍民合用的港口水域,實行軍地分區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內修建非軍事設施時,必須事先徵得國防部同意;在軍用設施周圍修建建築物和道路,或進行採礦、伐木等活動時,需徵得當地政府和國防部的一致同意。美國規定,在軍事保留地和軍事設施保護區域限制射獵、捕魚和裝捕獸機,並明確有關部門對國防機構的設施和軍事建築的管理、修理和維護的責任。俄羅斯通過劃定軍事禁區對軍事設施進行保護。日本規定,警務官對擅闖防衛設施或對設施進行破壞活動的嫌犯實施逮捕和調查,並移交地方警察部門,對防衛設施外圍進行巡查、在防衛設施內部實施交通管制、糾察違紀行為以及預防犯罪等。
  四、關於軍事設施保護的協調機制
  軍事設施的保護涉及到軍地各方,各國都重視軍事設施保護協調機制的建立。如,英軍方與各地方政府就軍事設施保護建立了協調機制,包括進行情況通報、人員培訓、聯合調查、定期檢查、工作會議、協商會審等。根據這些機制,當軍地雙方就軍事設施保護出現分歧時,當地政府的計劃機構將與國防部有關部門進行磋商,從而確保對有關問題和事宜進行全面評估,在保證國防部提出國家安全需要的同時,滿足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如果有些問題不能在當地政府與國防部層級得到解決,英政府通過部際聯合委員會協商處理。
  五、關於強制措施與法律責任
  為保護軍事設施,各國對違反軍事設施保護規定的組織和個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並追究法律責任。法國將保護軍事設施視為作戰任務,由軍隊、憲兵、文職人員、相關雇員共同執行.一旦發現不法侵害行為,迅速採取措施制止並保護軍事設施安全,可以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包括使用武器阻止可能對軍事設施、設備及信息等造成危害的行為。加拿大規定,任何人若故意或過失造成物資、防衛工事或設施失火,構成犯罪,屬於故意行為的,可處以終身監禁或其他刑罰。意大利規定,軍人摧毀或者破壞國家武裝力量的道路、工廠或其他軍事設施,處以8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該行為妨害了國家的戰備或軍事效率,處以無期徒刑。日本規定,防衛設施屬於國有財產,其類別屬於行政財產中的公用財產,可確立邊界,設定限制區域,受國家法律保護,對破壞和危害防衛設施的行為依照刑法的相應條款實施處罰。如擅闖防衛設施依照“非法侵入罪”論處,視情節輕重最高可處3年拘役或10萬日元罰款;破壞防衛設施的行為依照“毀棄罪”論處,其中破壞建築物、艦船、飛機或軍用標識等,最高可處5年拘役或50萬日元罰款。
  陳麗平輯
  (原標題:一些國家保護軍事設施的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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