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月7日電(記者陳菲)記者7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瞭解到,國家賠償法實施20年來,全國各級檢察院對於檢察機關承擔賠償義務的案件,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擔,切實履行賠償責任。1995年至2014年11月,各級檢察機關依法決定給予賠償1.3萬餘件。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檢察機關既是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也是國家賠償監督機關。20年來,各級檢察機關依法及時辦結賠償監督案件260餘件,有效監督糾正了一批該賠不賠、違法賠償的案件。
  近年來,一些冤錯案件得到依法糾正,受害人及時拿到了國家賠償。最高檢副檢察長柯漢民表示,國家賠償案件的產生原因很複雜,大多數是刑事訴訟執法活動風險所致,不可完全避免,如逮捕標準和判決標準處於不同層級,導致個別逮捕後的案件做無罪處理,出現賠償案件。少數案件是因為辦案人員的過錯,如刑訊逼供、徇私枉法等。
  “因此,國家賠償案件不能簡單等同於錯案,錯案也只有造成實際損害的才屬於國家賠償案件。”柯漢民說,對符合法定情形的國家賠償案件,在依法、及時賠償的同時,要嚴格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追償追責,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已經決定給予刑事賠償的案件拒不賠償或者拖延賠償的,也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柯漢民表示,在國家賠償案件的追償追責工作中,既要註意避免追償追責流於形式,對一些依法應當追償追責的責任人員“捂著、蓋著”,由國家或者單位替他們“埋單”;也要避免追償追責過於寬泛,對一些不應歸因於辦案人員的案件,隨意啟動追償追責程序,將國家賠償法等同於責任追究法。
  據悉,各級檢察院堅持國家賠償與司法救助相結合,積極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2010年至2014年11月,全國檢察機關實際救助刑事被害人4.2萬餘人,發放救助金3億餘元。
  柯漢民表示,最高檢探索推行國家賠償權利告知制度,引導賠償請求人依法理性申請國家賠償,最大限度地維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從源頭上暢通權利救濟渠道。同時,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明確賠償申請的受理、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等一些困擾執法實踐的突出問題,進一步規範國家賠償法適用。建立健全國家賠償聯席會議等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同國家賠償立法、執法等各相關部門之間的聯動合作,共同推動國家賠償工作依法、規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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