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2《央視財經評論》:旅游 有法更精彩
  去年10月1號出台實施的《旅游法》,著力打擊零負團費、誘騙購物、欺客宰客等等各種亂象,切實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如今《旅游法》的頒佈實施走完了一整年,那麼法律的貫徹實施情況到底如何?我們的旅游市場還存在什麼樣的一些問題?游客還可能遭遇到哪些旅游的陷阱?央視財經頻道主持人沈竹和特約評論員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著名財經評論員劉戈共同評論。
  《旅游法》實施一周年,效果如何?旅游陷阱如何杜絕?
  邱寶昌:旅游業的健康發展與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息息相關
  (《央視財經評論》特約評論員)
  隨著改革開放,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業在快速發展。同時也出現一些問題,比如旅游消費者的權益怎麼保護,原來的零負團費的、旅游購物次數增多的問題,這些問題怎麼去規範。我們旅游業的健康發展,與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息息相關。原來我們沒有旅游的法律法規,後來我們出台了旅游社的條例,但是這個條例,原來是計劃經濟當中大部分都是國有的旅行社的格式合同,有一些合同當中的陷阱,這就促成了我們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
  我們從旅行社的條例上升到《旅游法》,那麼《旅游法》對保障旅游經營者的權益,包括旅游從業人員的權益,以及游客也就消費者權益,都做了非常明確具體的規定,所以說今天我們看到旅游業的發展,與我們的法律法規的完善是密切相關的。
  劉戈:《旅游法》頒佈以後 有關旅游的投訴比例在降低
  (《央視財經評論》評論員)
  以前我們有一些規章,包括針對於導游的,針對旅行社的,針對出境游的,但是這些規章都是政府出台以後用來約束這些旅行社的,這些經營主體的。那麼現在有一部法律,它實際上是完成的一個什麼?在整個的旅游市場裡面,相關的各方,包括政府,包括經營者,包括旅游者,甚至還包括導游等各個方面,他們之間的關係是什麼,他們交界的界定,權利義務是怎麼來界定的。以前只有行政法規是解決不了這個問題的,那麼現在有了《旅游法》以後,當各個主體之間的關係被界定清楚以後的話,包括以後有什麼糾紛,互相之間去找誰的責任就更容易了。
  最近這一年來,旅游行業這樣一個爆發的行情,主要原因是由於我們市場的成熟度提高了,大家的需求度高了,但同時不能否認它和旅游法之間的關係。因為現在從投訴的角度來說,《旅游法》頒佈以後,有關旅游的投訴在整體的投訴案件里的比例降低了非常多。
  邱寶昌:消費者也要有正確的認識 團費不越低的越好
  (《央視財經評論》特約評論員)
  實際上《旅游法》對旅游經營者的義務、行為有明確的規範,對旅游消費者的權益的保護有明確的規定。當你的權益在旅游過程當中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依據《旅游法》去主張權利。再有一個就是,原來應該是旅行社給導游發工資,但是他不發工資,他把多少個游客賣給導游,你還得給旅行社交錢,那導游就讓這些游客去買東西,他擅自增加購物的商店和購物的次數。現在如果遇到這種問題,《旅游法》的規定很清楚,保障導游的合法權益,就是旅行社要給導游,包括他的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保險都要保證,原來法律沒有規定。現在有一個基本的保障,導游就不會賣游客,一定要拉著游客去旅游景點消費購物了,他也是一種利益的逼迫。同時,消費者也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不是說越低的越好,如果是零團費,他怎麼去掙錢呢?
  當你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有旅游合同明確約定的,那你可以去投訴,向消費者保護部門、向旅游質監部門,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依據是什麼呢?依據就是《旅游法》,以及依據《旅游法》簽訂的旅游合同。
  劉戈:在有法必依的情況下 消費者能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
  (《央視財經評論》評論員)
  習總書記說過,人民現在對於立法的要求,已經不是有法沒法的問題,而是法好不好的問題,管不管用的問題,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現在我們已經有了這部《旅游法》,那些仍然存在的亂象也不是一天、兩天能夠解決的,但是現在我們有法可依以後,它不光是對旅游經營單位、從業者的一個約束,也是對政府相關的監管部門的一個約束。
  在有法必依的情況下,有了問題,消費者按照這個法律去維護自己的權利,相關的部門也要按照這個法律去履行自己的職責。如果你監管不到,你再失職,那你要承擔責任,所以這些行政機構能夠依照法律把自己的職責能夠積極的履行起來,這是人們所期盼的。現在如果消費者在過程中受到了欺詐,一方面,他要有一個投訴渠道去投訴相關的經營者,如果不行,他又依據法律去投訴相關的主管單位,所以這樣一部法律對於每一個人維護自己權利,給了一個後盾。
  邱寶昌:要依法維權依法辦事 讓違法者承擔違法經營成本
  (《央視財經評論》特約評論員)
  實際上有了法律了,出現問題了,就要依法去維權、依法去辦事,重在執行。如果沒有法律,那你的權益受到侵害了,就是沒有救濟的途徑和救濟的依據。我們還有一個理念是什麼?不是說有了法律了,一切我們就解決了。不是說我們有了《旅游法》了,旅游市場就沒有問題了,正因為有了法律了,規定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你違法了,那麼嚴格執法,你擾亂旅游市場,你還仍然去搞零團費、低團費,仍然不給導游去給最低工資,不給他上一些應有的保險等等,那麼他可以去投訴、可以去仲裁,可以去起訴。如果游客的權益受到侵害了,例如超過了約定的旅游次數,購物的次數,你可以去投訴、可以去起訴,這就是依據法律、依據合同,維護自身權益。
  還有,法律的效力不是一天發揮的,它要讓違法者承擔違法經營成本,消費者通過這個法律來保護獲得了權益、獲得了利益,他就信仰法律,所以說首先有了法律,然後經營者如果違法,他要付出成本,就對他有警示,他要守法。消費者通過這個依法維權,他能獲得一種救濟,所以行政部門要嚴格執法,經營者要樹立一個守法的理念,消費者包括我們游客要有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去維護權力,這樣大家全社會都樹立一個法律的信仰,信仰法律,這樣我們《旅游法》才能顯示出它應有的本能、應有的作用。
  劉戈:讓旅游市場健康運行 對整個經濟的推動作用很大
  (《央視財經評論》評論員)
  法律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以日本為例,戰後的它有過很多的行政法規,包括對旅管業,包括對導游,包括對旅行社所有的這些約束。1963年,它推出了自己的旅游基本法,那個時候也是日本的國內和國際旅游開始起飛的一個階段,和我們現在差不多的,後來它又在這個立法基礎上不斷進行完善,同時建立了旅游利國推進法。其實隨著經濟轉型,每一個國家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它的經濟對於旅游的依賴的話越來越強,所以整頓旅游市場的秩序,讓旅游市場能夠健康的運行,不僅保護消費者權益,它還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推手。我們現在有很大的旅游逆差,中國人大量的去外國旅游,那麼很多的外國人也願意來中國,所以完善法律法規,對整個經濟的推動作用很大。
  邱寶昌:旅游地不能短視 景點的收費要合理公平
  (《央視財經評論》特約評論員)
  我認為第一,《旅游法》要加大宣傳的力度,要讓所有旅行社的經營者、旅游經營者、從業者都家喻戶曉,首先瞭解這個法律、知道這個法律、遵守這個法律。第二,消費者要樹立一種正確的依據《旅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維權意識。今年的投訴率在下降,恰恰說明瞭我們《旅游法》起到了作用,它存在一些問題,也說明《旅游法》的實施是一個過程,不是說《旅游法》一頒佈,所有問題都解決了,這就是任重道遠。我們在宣傳當中,加大行政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還要有所作為,還要積極的作為。
  不僅僅是一個《旅游法》,包括旅游景點的收費,聽證,收費的合理性、公平性。有的地方擁有老祖宗留下的寶貴的遺產,就給抬到很高價,這實際上是一個短視的行為,而在聽證的過程中,當地人聽證,外地人消費。我們應該有個從長計劃,我們要變成一個旅游的強國。我們的旅游發展與我們國民經濟水平的發展是息息相關的,與我們國家的強盛是息息相關的。我們的旅游市場和法律法規的建設和完善是正相關的,所以要有一個完善的法律法規。我們勞動法現在規定了帶薪休假的制度,這種制度的設計能夠讓我們的旅游市場更加的公平,讓更多的人願意去旅游,而旅游的費用又相對要公平、合理。
  (《央視財經評論》欄目播出時間:周一至周五21:55—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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