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杭州市公園管理條例》的決定。新決定增設了“禁止在公園內設立為特定群體服務的會所會館等非公益性場所”條款,引人關註。自2004年起,西部周邊的會所風越刮越猛,不斷圈占景區地段,游客游覽過程經常受阻。杭州工商部門2009年起停止審批西湖周邊帶有會所、會館字樣的企業。2013年12月,中紀委下發通知要求整治“會所中的歪風”,今年1月,浙江省委責成杭州市整治西湖景區會所,還湖還景於民。(8月29日澎湃新聞網)
  杭州市修改《公園條例》,旨在鞏固西湖景區會所整治成果,還湖還景於民。無論如何,今後再有人打西湖周邊會所、商業開發的歪主意,總歸會有一道地方法規擋在前面;有關方面如果要突破地方法規,授予特例特許,就不可避免要面對媒體和公眾質疑,會面臨一定的障礙和困難。因此,《杭州市公園管理條例》給予修改,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
  但人們不應對一個地方法規的實施效力抱有過大幻想。新版《杭州市公園管理條例》此番增加了“禁止在公園內設立為特定群體服務的會所會館等非公益性場所”條款,但在舊版條例中,同樣也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內新建、擴建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舊版條例第十一條)等表述。如果舊版條例得到嚴格執行,西湖周邊那些五花八門的會所就根本不可能開設起來——既然如此,新版條例在紙面上規定得再嚴格,如果不被認真遵照執行,同樣將成為擺設。
  事實上,西湖作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其管理還需遵照執行國務院頒發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也提及,“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西湖景區範圍內出現的會所,大肆侵占景區空間、場地、通道,事實上已經構成破壞景觀和妨礙游覽。杭州市有關方面此前批准這些會所建立的行政決定,可以認為是與《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舊版的《杭州市公園管理條例》相抵觸,並不具有合法性。儘管如此,在中紀委發文整治會所歪風之前,浙江省和杭州市也並沒有對西湖景區會所問題及相關的行政決定進行審查。人們有理由懷疑,西湖景區今後再出現違法建設的會所,有關方面仍將聽之任之。
  要避免“會所中的歪風”回潮,防止國家和地方公園(風景名勝區)監管體系的失效,包括杭州市在內,各級各地都不能滿足於地方法規、規章層面寫入“禁止在公園內設立為特定群體服務的會所會館等非公益性場所”這樣的條款,而應切實做好兩方面工作。
  一是強化問責,嚴查重罰那些濫用職權或肆意挑戰法律法規而作出違法行政決定的審批官員;同樣,審批單位中的監察內設機構、同級黨委政府的監察部門未能及時約束制止違法行政行為,也需負起責任。
  二是要在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區域的規劃修訂等環節,加入切實有效的公眾參與與監督,不僅要取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區域周邊居民的絕對多數許可,而且還要在所在城市乃至更大範圍內開展公眾意見徵詢。
  文/鄭渝川  (原標題:一紙規定,能預防會所中的歪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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