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進小康社會的建設、邁向中等發達階段的今天,既要發展經濟又要兼顧動物保護、生態保護和中國長遠發展的保障,的確是社會需要考慮的重大問題……由於動物保護是個重大的政策問題,可能牽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中國內地有必要全面啟動動物保護法的制定和出台
  □孫江李堅強
  很多人一直都在質疑中國有沒有動物保護立法?事實是我們在編寫中國首部《動物保護法制建設白皮書》時,驚訝地發現從國家到地方層面的立法竟然有三千多部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中有涉及動物保護、利用及管理相關規定的內容。但是既然我國有如此豐富的動物保護、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規,為什麼中國動物保護形勢還那麼嚴峻呢?
  動物保護的立法現狀
  首先從現有各類動物保護立法的初衷和目的來看,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例,它的立法目的明確指出是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但縱觀該法律全文,就會發現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更側重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生態平衡作為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本要求和社會要素,理應更多地體現於野生動物保護法中,併成為立法的原則與目的。但實際上,該法中涉及野生動物本身保護的條款原本就寥寥,又被籠統的以各種特殊利用情況給例外掉了。因此,這部法律的主要內容實際上成了野生動物保護利用法,而非真正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因此,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必然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制約,不可能真正的發揮作用。
  我們不難看出傳統主客二元論的文化理念、立法價值理念在立法者頭腦中根深蒂固,他們的立法初衷並沒有把動物當做具有生命價值的特殊客體來對待和保護,而僅僅把動物視為可以利用的資源、肉食品以及私有財產來看待的。因此,現行動物保護立法的局限性也就很明顯了。
  其次,中國當前動物保護立法呈現的另外一個特點,是先有各類動物保護的特別法,卻沒有一部用於指導各類動物保護特別法而制定的動物保護基本法。缺乏對動物保護的目的、任務、保護對象、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基本制度、行政管理體制以及法律責任等做出系統而明確的規定。這種立法方面的先天不足,必然導致因為沒有基本法所應確定的動物分類標準,造成的各類動物保護的法律規定混亂和不成體系。不同種類動物的法律保護條文零散的存在於其他部門的法規中,形成立法部門不同,行政權限劃分不明晰的局面,導致多頭管理甚至監管缺失等問題。
  第三,現行動物保護立法大多立法層級較低,法律效力非常有限,且大多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這就很難保證法律規定的有效執行。
  第四,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現行的動物保護立法呈現脫離實際、相關配套法規脫節和滯後性等特點,造成雖有立法卻難以執行,使得很多法律條文形同虛設,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
  最後,在宣傳普法和執法方面,相關部門做了一定的工作,但顯然力度仍是不夠的。動物保護法方面的很多立法規定並不為大眾所熟悉,有時即使是執法者本身對相關的法律規定也不是非常瞭解,甚至出現解讀錯誤。
  動物保護面臨的挑戰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野生動物養殖國,而野生動物的養殖一直存在相當大的爭議性。以活熊取膽為例,儘管全國和全世界對活熊取膽是鋪天蓋地的譴責,但這個產業依然不倒,甚至有個別養熊企業還要上市以圖擴大養殖。是什麼原因使這個產業能夠頂著全世界的譴責聲而繼續存在?養熊業所處的省份以及它對地方經濟的貢獻,可以告訴我們它所以能夠繼續存在。養熊業是個近百億元產值的產業,給某些地方貢獻的稅收是相當可觀的。同時,幾十萬人直接和間接靠養熊業而生存,它是可以提供大量就業崗位的產業。另外,養熊業多在山區和偏遠地區,經濟發展相對於沿海地區更為落後。因此,它依然是個有利脫貧的產業。而保障就業,促進偏遠地區經濟發展,是中國現代化建設的攻堅戰。地方政府在地方經濟的發展和環保動保事宜上,本能地會選擇前者。因此,中國大陸動物保護所以滯後於經濟發展。
  當然,我們承認中國大陸動物保護的問題,的確比西方發達國家要嚴峻和複雜得多,而且這種嚴峻和複雜情況的產生,確定有著其必然的經濟、政治背景。但在全面推進小康社會的建設、邁向中等發達階段的今天,既要發展經濟又要兼顧動物保護、生態保護和中國長遠發展的保障,的確是社會需要考慮的重大問題。自然,以犧牲環境換來的GDP增長,是極其短視的行為,以殘酷虐待動物換來的就業、稅收和GDP,同樣也是極其錯誤和得不償失的。由於動物保護是個重大的政策問題,可能牽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中國內地有必要全面啟動動物保護法的制定和出台,儘早堅決淘汰個別極端殘暴動物的產業如活熊取膽、活體投喂等;對於其他虐待動物的產業,在不能完全關閉之前,政府有必要出於社會道德的提升、消費者良心消費的鼓勵和與世界接軌的必要,通過制定強制性、用以改善動物福利的法規,以減少動物的苦難,最終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與可持續發展,以達到真正意義上的生態平衡。
  (原標題:全面啟動動物保護法制定工作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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